独女去世留下十月龄外孙女,外祖父母抚养多年后状告女婿支付抚养费胜诉
独女因病去世,独女孩子常年由外祖父母照顾,去世因多次向女婿要求支付抚养费未果,留下二老将其告上法庭——浙江衢州市柯城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“带孙费”案件,月龄养多判决孩子父亲向外公外婆支付抚养费10.5万元。外孙
陈某和夏某已年近古稀。女外年后女婿2012年,祖父状告支付两人的母抚独女因病去世,留下10个月大的抚养费胜外孙女。因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,独女二老将外孙女接到身边抚养。去世开始姜某给过生活费,留下之后几乎没出过钱,月龄养多也没看过孩子,外孙陈某和夏某多次与姜某沟通承担外孙女的女外年后女婿生活费、教育费等,均未果。2020年4月,姜某回衢州工作,陈某和夏某再次沟通依旧未果,于是向法院起诉,要求判令姜某支付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抚养费18万元。
姜某在庭审中辩称,他付过抚养费,也没有对孩子不闻不问,且陈某、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,相应费用是自愿出的。
法院审理认为,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,为其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。孩子长期由外祖父母直接抚养,两人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,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关于抚养费数额,根据双方的陈述,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两原告负担,但不能排除姜某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。由于多次组织调解,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,柯城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%左右,判决姜某支付抚养费10.5万元。
承办法官表示,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并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费、劳务费,而是垫付的抚养费。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,不是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,只有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,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才有抚养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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